數百換錢黨被遣返內地

薛仲明:打擊初見成效

賭場周邊犯罪活動猖獗,早已成為司警今年度首要打擊目標,其中非法換錢活動不但擾亂金融秩序,更容易衍生搶劫、傷人等犯罪問題。司法警察局局長薛仲明昨(21)日出席活動時受訪指出,司警已於今年初在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設立一些小組,主動打擊賭場及周邊範圍的不法活動,目前已初見成效。 薛仲明指出,自去年底開始,賭場及周邊範圍一直有內地人士以不同形式,向旅客及本地居民非法兌換外幣,保安當局非常關注並嚴厲打擊,至今已有數百名涉及非法兌換外幣(換錢黨)的內地人,透過治安警出入境事務廳遣返內地。由於這些人從事與旅客身份不符的活動,將被禁止入境本澳三年,以杜絕相關不法活動。 涉及高利貸案件微升薛仲明強調,數字顯示,近期非法兌換外幣的情況有所減少,打擊初見成效,但警方不會就此鬆懈,未來將在警察總局統籌下繼續打擊有關犯罪。此外,因司警主動出擊立案偵查,今年首季涉及高利貸案件微幅上升,部分案件更由居民舉報,顯示居民的防罪意識有所提高。 他又提到有人在網絡上發文聲言顛覆特區政府及教唆吸毒的事件,稱警方相當關注,重申網上宣傳任何違法活動都屬違法。資訊罪案調查處中設有網絡巡查小組,一旦發現有人在網絡上發放虛假或犯罪訊息,會即時立案並展開調查。薛仲明指出,本澳雖有言論自由,但須謹記在網絡上發出虛假或犯罪訊息,已不單純是言論自由問題,而是涉及罪案,司警將一如既往廣泛宣傳,希望提高居民相關意識。

22/0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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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交「催告書」促保利達賠償

業主貴息供樓:銀行都唔放過我哋

有立法議員成立「海一居事件關注組」, 昨(21)日聯同多名「海一居」樓花小業主,到保利達集團提交退款「催告書」,要求約見保利達集團主席柯為湘,並收集300多個小業主簽名登記,促保利達履行合同責任,盡快退還「海一居」樓款。保利達方面未有派人接收信件,關注組表示,會將信件以雙掛號信形式寄給保利達負責人。 街總、民众建澳聯盟、工聯及婦聯四個社團所屬立法議員組成「海一居事件關注組」,其中五名議員包括李靜儀、黃潔貞、施家倫、宋碧琪及何潤生,昨日與多名小業主到「海天居」保利達集團售樓處遞信。李靜儀受訪表示,「海一居」樓花小業主各自面對不同困難,其中最迫切需要解決的是「即供」家庭,他們現時仍然要向銀行還款、捱貴息,認為保利達集團要即時處理這部分小業主的利息債務,「唔一定要將整件事全部指向司法系統,這對小業主是很重的壓力,也是很重的社會成本」。 李靜儀稱,「海一居」事件發生至今,發展商保利達均只是透過短訊與小業主溝通,沒有正式面談,小業主要求約見保利達集團主席柯為湘或其他負責人,直接表達訴求,她批評保利達「收咗人嘅錢,還返畀人係咪好應該呢?點解要迴避小業主」? 小業主馮小姐稱,自己是二手即供買家,由2012年開始供款至今從未停過,曾向銀行提出免息供款,但銀行只回覆按合約辦事,指連銀行「唔放過我哋」,希望保利達盡快解決問題。

22/0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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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花換現樓

並非海市蜃樓

「海一居」事件真的無藥可治、非要把小業主拖個焦頭爛額嗎?筆者認為,保利達何不以「樓花換現樓」方式,把已建成的「海上居」,補償給「海一居」小業主,以目前「海上居」的樓價及位置,非常切合「海一居」小業主當初的願景。其實,只要保利達和小業主們同意,那不就可即時上樓?一直向銀行供會的小業主,便不用「供空氣樓」了。一切,還看保利達是否有誠意解決問題。 幾名立法會議員昨日聯同幾十名「海一居」小業主到保利達遞信,可惜對方連派員接信都不做。 另一方面,政府日前在社交網絡開設Facebook專頁,方便小業主與政府在網上對話及反映訴求。 這做法當然有好過沒有,但對實質解決小業主的問題,沒有太大幫助。 為今之計,政府必須以較強硬手法,直接派遣高級官員與保利達負責人會面,「四四六六拆掂佢」,解決方案之一,就是前文提到的「樓花換現樓」。 「海上居」已建成六幢49層高的屋苑,提供2,700多個單位。保利達年前承諾,會先為一手樓花小業主提供賠償方案,就讓他們率先入住「海上居」,這不就是現成的解決方法嗎? 例如買了800萬元樓花的,可選等同800萬元的單位,未供完樓會的每月向銀行繼續供款,這起碼解決一部分小業主的苦況,這非常合情合理,然後再推擴至二手樓花小業主,相信小業主亦樂見其成。 至於保利達早前提出的方案一方案二,起碼要等一至兩年,而方案二提到,小業主可購買保利達公司名下一個物業,例如現售的「海上居」,且提供一成半折扣。這真的是當小業主「傻的嗎」?閣下至今連雙倍定金都沒有賠給小業主,然後又叫小業主購買閣下另一樓盤,實在太過份了! 俗語說「貧不與富鬥、富不與官爭」,「海一居」事件若沒有「皇權」出手,又如何與富商巨賈談籌碼?政府不是說會支持小業主合理追討賠償嗎? 「海一居」事件並非目前惟一的「燙手山芋」,南灣湖收地事件,同樣弄得發展商怨氣沖天,政府本身亦進退失據。歸根究底,還不是2014年生效的新《土地法》存在嚴重紕漏所致。平情而論,新法規定未完成發展的批給土地,一到25年期限就收,但這種「不歸責」做法,難道以政府批則、批街線圖、批准照之「例遲例拖」做法,就不用負責嗎?筆者認為,有問題且影響深遠的法例,為何不修?應修不修,只會讓「陰謀論」毒害社會,豈是為民福祉的做法!

22/0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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