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官員 「有權必有責」

自從去年8.23「天鴿」風災後,市民再要求政府落實官員問責制,政府承諾全面檢討領導人員及主管問責制度,並指示行政法務司司長成立工作小組開展研究,檢討領導及主管人員專有紀律制度及一般公務人員的紀律制度,以及相關退休制度,提交相關法律法規建議方案,以便完善特區政府官員問責制度,檢討工作今屆政府內完成。 政府十年前已開始推行官員問責制,時至今日,實效與市民期望落差甚大,政府再檢討官員問責制,市民期望能真正落實,做到「有權必有責」。澳門政府官員問責制一直未能落實,主要因本澳實行授權制,職權是來自上級授權,由上級授權下級權力,但授權不授責,監督責任仍在上級實體,以致難以確定追究責任對象。 澳門政府官員是委任產生,有任期限制,擔任決策、協調、監管的公共行政人員,分為主要官員、領導及主管人員兩部分。主要官員包括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總局局長、海關關長,由行政長官提名,中央委任。 政府部門領導人員包括局長、副局長及同級人員,任用為政府部門內最高級官職人員,隸屬於行政長官或司長, 負責一個公共部門的整體管理及監督工作; 主管人員則包括廳長、處長、科長及同級人員, 獲任用為負責協調工作官員,隸屬於政府部門的領導層,負責公共部門各附屬單位運作及紀律,各級官員權力都是來自上級授權。 政府過去十年頒布多項官員問責法律或行政法規, 2009 年7月頒布《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明訂政府官員所需承擔責任,包括道義、政治、行政及法律問責。2010 年12月再頒布《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規範特區政府領導及主管,以及主要官員的基本原則和義務,當下屬部門或所屬部門執行上級制定的政策失誤時,主要官員向行政長官承擔責任,領導及主管人員違反義務時負上紀律責任,只受到紀律處分。 官員問責一直未能落實,政府有必要改革問責制,釐清上級及下級權責,明確官員政治責任。要落實官員問責制,必須如廉政公署在《2017 年工作報告》中建議,檢討有關公職人員紀律處分的法律規定,及早完善領導及主管人員的問責制度,真正做到「有權必有責」。

18/0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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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巴士自瀆非禮女乘客

年輕工程師被捕

一名年輕工程師聲稱靠近女性就會興奮,涉嫌日前兩度在巴士上,趁人擠時在女乘客背後自瀆及頂撞女乘客,警方接報後在其出沒巴士站附近調查及監視可疑人,終發現疑人蹤影,在巴士站打量候車女乘客,伺機緊隨上巴士,疑企圖重施故技時,被跟蹤而至警員拘捕,並揭發其早有前科,被警方以「性騷擾罪」移送檢察院偵訊。 曾有非禮前科治安警昨日在新聞發布會透露,被捕男子姓吳、20多歲、本澳居民、未婚,報稱職業工程師;2016年曾有非禮前科,因當時未有「非禮罪」,當時他被警方控告「侮辱罪」。 治安警上星期二(10日)接到一名20多歲女受害人報案,稱在巴士上遭性騷擾,女子報稱案發當日下午約5時,與一名女性朋友在亞馬喇前地巴士站搭乘巴士;期間車廂內乘客較擠,她在擁擠的車廂內忽然發現有硬物碰到自己身體,回頭查看時發現一名男青年懷疑正對著自己自瀆,被女事主發現後立即落荒而逃,在隨後到達的巴士站迅速下車。 治安警接報展開調查,根據受害人證供,翌(11)日黃昏到亞馬喇前地巴士站部署,監視可疑人,終發現一名特徵相符男子,不停打量在巴士站候車女乘客,及後跟隨一女子登上巴士。在附近監視警員立即緊隨登上巴士,警員在巴士車廂監視可疑男子期間,發現他準備再伺機犯案,待其下車時上前示警及將他截停拘捕。

17/0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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