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與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合作,於本月21日及22日一連兩天舉辦了「公共資本企業管理能力與風控制度建設課程」,邀請了普華永道(PricewaterhouseCoopers)專業團隊擔任講師,約40名澳門特區或特區其他公法人持有超過50%財務出資的公共資本企業的領導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的人員參加了培訓,期望增強本澳公共資本企業對於企業發展戰略規劃、重大投資管理和風險防控等方面的認知。 課程包括了「企業基礎能力建設提升」和「企業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兩個專題,講師以理論結合實務的方式,深入淺出地講解企業如何科學實施重大決策、推動戰略落地、實現發展目標、提升風險防控能力、維護企業合規運行及建設內部審計職能等課題,並融入多個典型案例分析,課程內容豐富,取得了良好的培訓效果。 公資企業管理課程一連兩天舉行,公資企業領導及高管人員與部份導師合影。(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提供圖片)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法規草案,對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規範進行多項修改。 行政會表示,澳門特區政府高度重視科技發展,繼重組經濟局為「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後,透過修改行政法規,有助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與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在科技創新鏈上形成上下游關係,共同推動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促進科研成果走向產業化。 行政法規的修改主要包括:調整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監督實體和信託委員會主席為經濟財政司司長;增加推動和鼓勵科技創新發展的措施,包括資助產業發展的研發、推廣、創新項目,以及研發成果轉化的科研項目等;調整項目顧問委員會的組成,以更精準地評審不同類型及領域的項目。行政法規自今年2月1日起生效。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法規的修訂將自2月1日起生效。(資料圖片)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25)日繼續細則性審議《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列席會議。法案建議負責編製建築物防火設施的承建商在樓宇或場地獲發使用許可後,禁止兼任檢查該等系統的職務。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政府認為由獨立第三方檢查能避免有利益衝突,二常會認同做法,但關注其操作上會否存在矛盾及引起更多訴訟,政府表示會考慮並審視條文。 陳澤武在會後向傳媒總結表示,委員認同不可兼任的制度可避免「自己建設,自己檢查」的利益衝突,不過當中的操作性可能容易引起糾紛。 例如一般承建商的設施都會有保養期,若期間又要交由另一公司檢查,且在兩年內出現缺陷時亦需由負責檢查的第三方承擔責任。 若興訴訟或引更多隱患 委員擔心兩間公司對防火設備的意見會產生很多矛盾,甚至會出現訴訟等情況,若兩方進行訴訟導致無人處理相關工作,令防火安全更具隱患,冀政府清晰兩者的工作範圍,以免引起矛盾。法案亦明確規定負責檢查維修防火安全的工作必須是企業或公司名義負責,當中的技術員需要是合資格的土木工程師或機電工程師。 消防進入律師行診所需獲同意 另外,法案建議工務局或消防局在執行防火安全職務時,若發現樓宇走火通道阻塞、存在影響防火安全的非法工程,有權進入任何樓宇及索取防火安全相關文件,但進入住宅單位、律師事務所或醫療診所則必須取得同意或持有司法命令狀。有委員認為有很多其他商業機構也存在機密性,質疑為何僅此兩種機構有特權,又認為律師事務所或醫療診所若存在防火安全隱患應容許消防人員進入檢查。政府表示會再考慮委員的相關建議。 本澳現行防火安全法律制度生效20多年,隨著社會發展,高層樓宇的數目大增,有必要更新陳舊的法規。去年11月,立法會一般性通過政府提案的《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明確消防局和工務局在防火工作上的分工,兩者將不再存在共同行使的職權,對於小業主、管理機關或場地負責人維護防火安全方面,亦清晰列明責任。
早前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指出,特區政府正研判為免費接種新冠疫苗的人士購買保險。
全國兩會將於今年3月初舉行,參會的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澳區委員獲中聯辦安排到珠海接種新冠疫苗。
本月21日晚,身處海外14個國家和地區的109名澳門居民在日本東京轉乘航班回澳,其中一名43歲女性其後確診新冠肺炎,成為本澳第47例確診個案,被送到仁伯爵綜合醫院接受治療。
第26 輪保障口罩供應澳門居民計劃將於明(27)日開始,售賣期間為30 日,期間每人可一次性購買30 個口罩,售價合共24 澳門元。
對於備受關注的珠海市斗門區出現一例境外輸入無症狀感染者,仁伯爵綜合醫院醫務主任羅奕龍醫生昨(25)日表示,該個案經珠海當地相關部門分析,判定為無症狀患者出現復陽情況,採集密切接觸者和環境樣本進行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檢測結果均為陰性,認為其傳染風險較低。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正進行為期45日公開諮詢,昨(25)日下午舉行首場業界諮詢會,共28個政府部門及機構代表參與,消防局局長梁毓森出席並回應代表提問。 勞工局代表關注地盤所存放的風媒樽,是否屬該法案規管類別,日後會否訂定儲存數量等規定。梁毓森表示,因應各種危險品的風險均設有一定的豁免量,即風險低可量大、風險大則量低。現時也有相關規定地盤應如何擺放風媒樽,屆時若存放超過豁免數量,便需要按新法作監管。 經濟局代表關注工業場所現有鍋爐儲存液體燃料或會超出豁免量,應如何處理。梁毓森表示,經濟局工業場所的液體燃料儲蓄,現時已有相關法律規管應如何儲存,只要低於豁免量就可繼續儲存,新法不會影響原有規定。 放射性物質受衛生局監管 氣象局代表提出,現時局內有部分設備會發出放射性物質,如未來購買這類儀器是否需向有關部門進行登記,而現時正使用的設備棄置又應如何操作?梁毓森指,按諮詢文本建議,放射性物質屬第七類受規管危險品,屬於衛生局監管權限,待法例生效後從入口、運輸、儲存和使用將有完善監管,屆時購買有關儀器需經過衛生局許可。 機場公司代表則關注諮詢文本建議在機場貨運站引入一個暫存空運危險品的緩衝規定,何時有詳細規定內容。梁毓森表示,因應民航局要求,空運危險品臨時擺放的地方均需符合安全條件,屆時暫存需有相應的滅火設施和應變預案,暫存時間不能長,因時間越長風險越高,具體規定將由行政法規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