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禁承建商兼任防火檢查

議員憂或存矛盾引發訴訟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25)日繼續細則性審議《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列席會議。法案建議負責編製建築物防火設施的承建商在樓宇或場地獲發使用許可後,禁止兼任檢查該等系統的職務。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政府認為由獨立第三方檢查能避免有利益衝突,二常會認同做法,但關注其操作上會否存在矛盾及引起更多訴訟,政府表示會考慮並審視條文。 陳澤武在會後向傳媒總結表示,委員認同不可兼任的制度可避免「自己建設,自己檢查」的利益衝突,不過當中的操作性可能容易引起糾紛。 例如一般承建商的設施都會有保養期,若期間又要交由另一公司檢查,且在兩年內出現缺陷時亦需由負責檢查的第三方承擔責任。 若興訴訟或引更多隱患 委員擔心兩間公司對防火設備的意見會產生很多矛盾,甚至會出現訴訟等情況,若兩方進行訴訟導致無人處理相關工作,令防火安全更具隱患,冀政府清晰兩者的工作範圍,以免引起矛盾。法案亦明確規定負責檢查維修防火安全的工作必須是企業或公司名義負責,當中的技術員需要是合資格的土木工程師或機電工程師。 消防進入律師行診所需獲同意 另外,法案建議工務局或消防局在執行防火安全職務時,若發現樓宇走火通道阻塞、存在影響防火安全的非法工程,有權進入任何樓宇及索取防火安全相關文件,但進入住宅單位、律師事務所或醫療診所則必須取得同意或持有司法命令狀。有委員認為有很多其他商業機構也存在機密性,質疑為何僅此兩種機構有特權,又認為律師事務所或醫療診所若存在防火安全隱患應容許消防人員進入檢查。政府表示會再考慮委員的相關建議。 本澳現行防火安全法律制度生效20多年,隨著社會發展,高層樓宇的數目大增,有必要更新陳舊的法規。去年11月,立法會一般性通過政府提案的《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明確消防局和工務局在防火工作上的分工,兩者將不再存在共同行使的職權,對於小業主、管理機關或場地負責人維護防火安全方面,亦清晰列明責任。

26/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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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監管法首場專場諮詢

梁毓森:危險品超豁免量需監管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正進行為期45日公開諮詢,昨(25)日下午舉行首場業界諮詢會,共28個政府部門及機構代表參與,消防局局長梁毓森出席並回應代表提問。 勞工局代表關注地盤所存放的風媒樽,是否屬該法案規管類別,日後會否訂定儲存數量等規定。梁毓森表示,因應各種危險品的風險均設有一定的豁免量,即風險低可量大、風險大則量低。現時也有相關規定地盤應如何擺放風媒樽,屆時若存放超過豁免數量,便需要按新法作監管。 經濟局代表關注工業場所現有鍋爐儲存液體燃料或會超出豁免量,應如何處理。梁毓森表示,經濟局工業場所的液體燃料儲蓄,現時已有相關法律規管應如何儲存,只要低於豁免量就可繼續儲存,新法不會影響原有規定。 放射性物質受衛生局監管 氣象局代表提出,現時局內有部分設備會發出放射性物質,如未來購買這類儀器是否需向有關部門進行登記,而現時正使用的設備棄置又應如何操作?梁毓森指,按諮詢文本建議,放射性物質屬第七類受規管危險品,屬於衛生局監管權限,待法例生效後從入口、運輸、儲存和使用將有完善監管,屆時購買有關儀器需經過衛生局許可。 機場公司代表則關注諮詢文本建議在機場貨運站引入一個暫存空運危險品的緩衝規定,何時有詳細規定內容。梁毓森表示,因應民航局要求,空運危險品臨時擺放的地方均需符合安全條件,屆時暫存需有相應的滅火設施和應變預案,暫存時間不能長,因時間越長風險越高,具體規定將由行政法規補充。

26/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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